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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管理创新需要顺势而为

[日期:11-19]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确保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11月16日中国新闻网)。

  网络造谣传谣行为不但构成违法犯罪,更不断侵蚀着社会诚信,瓦解着社会道德基础。打击网络“大谣”,净化网络环境,刻不容缓。自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以来,网络秩序得到好转,随着各地“抓谣”人数不断上升,网络犯罪行为如何准确界定?打击网谣会否“跑偏”而伤害到网络反腐?相应罪名是否会在特殊时期被滥用?化解这些担忧,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管理网络、净化网络环境,需要进一步提高“网络社会”的服务和监督水平,需要警民共治,不断创新互联网管理。

  随着网络技术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成为网民。在这种形势下,社会治理的外延不仅包括现实社会,也包括网络社会。一方面,网络治理必须推进网络实名制,可采取“上网实名、网上匿名”的方式。“上网实名”便于管理,能在事后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网上匿名”则体现了对网民自主性和隐私的尊重。两者结合有利于增强网民自律意识、规范网络行为,从而更好地保证网络社会规范有序运行。

  另一方面,网络治理必须建立健全法律监管机制。适时出台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网络法,并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使之形成一个由网络法为核心、逐步完善配套规定的管理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努力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网络空间既是虚拟空间更是公共空间,在现实生活中,互联网的监管涉及部门众多,要及时迅速地甄别网络谣言,打击背后的“大谣”,斩断网络谣言的利益链,就需要进一步提高“网络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全面加强互联网监督管理。净化网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构建完善的网络法律保障制度,尽快厘清现有法律法规中的盲点,加以完善补充,从根本上为执法司法确立统一性标准,将惩治网络谣言纳入法治正轨。例如对于人肉搜索、隐私照片视频网络曝光等问题,不能单纯从道德层面规范,还需从法律层面对处理程序、惩治手段等给予明确规定,形成制度化保障。

  正如有评论说,“刑罚是‘最后的手段’,动用刑罚定要慎重。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枉不纵,不私不盲,以保障公民正当的言论表达。”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两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厘清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网络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有助于全国统一惩治标准,防止打击失偏失准造成公民权利自由的损害。同时,司法解释也会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准确区分刑事犯罪行为与治安违法行为的界限,避免运动式执法中出现的随意升格处理现象。净化网络环境,人人有责。只有不断创新网络管理,将其纳入社会治理范畴内,发挥全社会各阶层的最大力量,共同承担起净化网络空间的责任,才能使网络谣言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才能不断净化网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共建美好精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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