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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第8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平均增幅13.6%

[日期:2013-03-19]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新网南昌3月19日电 (记者 王剑)江西省人社厅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该省自4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与上次调整同口径比较,本次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13.6%。

  据介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调整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新标准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这是该省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8次调整。

  调整后的江西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一类区域1230元/月、12.3元/小时;二类区域1150元/月、11.5元/小时;三类区域1070元/月、10.7元/小时;四类区域980元/月、9.8元/小时;五类区域900元/月、9.0元/小时。与上次调整同口径比较,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13.6%。

  为使江西省在最低工资标准测算上与全国大多数省市同口径,本次调整,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规定,考虑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因素。因此,江西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绝对数与上次调整相比平均增幅为45.1%。

  此外,从2013年4月1日起,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执行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政策,为保持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平稳衔接,参保人员退休时按现行政策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2012年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统一按2012年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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