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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加付50%以上赔偿金

[日期:2008-05-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新华网昆明5月3日电(记者李怀岩)《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日前出台,规定逾期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需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其中,为防止底层包工逃付工资的现象,工程总承包企业需在项目开工前在当地银行预存项目工程预算的3%作为工资保证金。

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玉祥介绍,将从6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同时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不认真履行农民工权益保障职责的有关部门给予行政问责。

《办法》强调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同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提出了几种处理办法:首先,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记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向其主管部门通报,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其次,由人民银行把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第三,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第四,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或连续3年发生拖欠的,依法限制该企业参加投标。

据了解,截至去年底,云南省农民工总数为600万人左右,主要分布在建筑、矿山、制造、交通等行业,成为云南省经济建设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 (本文来源: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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